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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23-04-06 16:21:01 來源:法律解答網

一、法律如何界定誤診

第一、無過失的誤診誤治:疾病早期癥狀不典型,其發生、發展,演變過程未顯現;疾病成因未知,缺乏有效的診療手段;特殊少見病、疑難病難于及時明確診斷;技術水平、設備條件的限制;患者個體差異;患者及家屬隱瞞重要病史或不執行醫囑進行相關輔助檢查。

第二、有過失的誤診誤治病史采集草率,忽視相關病史采集;體格檢查不認真,遺漏重要陽性體征;忽視必要的鑒別診斷;不認真、不及時解讀相關輔助檢查結果;盲目自信,不聽取他人意見或上級醫生的指示;在規定時間內診斷不明,療效不理想病例,不請會診;不鉆研業務,技術水平低下,對應該而且可以認識的疾病不認識。

二、醫療損害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醫療損害侵權的舉證責任規則,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受害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的,可以有條件地適用舉證責任緩和,能夠證明表現證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醫療過失。法定情形可以確定為以下四種: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三)偽造、銷毀、篡改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四)醫學文書應記載而未記載或者記載缺漏足以顯示有重大醫療瑕疵情事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倫理過錯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原告負擔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要件的舉證責任。對醫療過失要件實行推定,只要醫療機構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等倫理注意義務的,就推定為有過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負擔舉證責任。

在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舉證責任。如果醫療機構認為損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張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即成立醫療損害責任。

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證明的,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但是,如果存在客觀情況,受害患者一方無法承擔舉證責任,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很可能會造成該患者人身損害,在達到表現證據規則要求的時候,可以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主張無因果關系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標簽: 醫院誤診 投訴醫院 醫療過錯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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