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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不得用于清償債務?物權法的原則有哪些?

2023-05-04 16:01:28 來源:法律解答網
所有權“一物一權”、物權交易“公示公信”都是傳統物權理論的原則。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其物權法應確立自己的特有原則。

鞏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制定物權法的根本宗旨。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物權法不能為私有制搖旗吶喊,要著力鞏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2003年修憲時,一些人指責憲法中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財產的保護,認為不能光提“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你神圣我也神圣,也要規定私有財產同樣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張刪去“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一語,這種自由化觀點當然要被修憲工作所拒絕。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就是神圣不可侵犯。憲法的提法沒有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依然屹立在憲法之中。

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十分強調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而對非公有制經濟則規定為:“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二者的提法是不同的,公有經濟與非公有經濟在憲法中的地位是有別的。

我國的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多種經濟成分并存。幾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物權法要體現這一憲法原則。這一思想可開宗明義地在立法宗旨中體現:為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法人對物的占有和支配,鞏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物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物權法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財產應確立豁免原則。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對于關系國計民生的財產就是要實施特殊保護。物權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用于清償債務,在還債中享有豁免權,不受法院強制執行:

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財產;

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的財產;

承包地、宅基地等農民賴以生存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財產;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標簽: 一物一權 物權交易 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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