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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情況分為幾種?擔保法解釋有哪些?

2023-05-25 15:51:56 來源:法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釋義:本條是對共同保證的規定。共同保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證人為同一債務作保證的行為。共同保證對于債權人來說比單個人保證更為可靠,但隨著保證人的增加,也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了一些新的變化。

保證人除了和債權人、債務人存在一定權利和義務關系外,保證人內部也產生了權利和義務關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同一債務作保證的情況有兩種。

第一種情況是,保證人在合同中對保證份額有約定的,那么保證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比如,三個保證人共同為一債務作保證,他們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各自就債務份額的三分之一承擔保證責任,那么,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三個保證人分別僅就債務承擔三分之一的保證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保證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份額,那么,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各保證人對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都負有清償責任。

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保證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償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既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償付其應承擔的份額。但是,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向其他保證人追償時,應當依據公平的原則,扣除自己應當承擔債務的份額。

標簽: 擔保法解釋 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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