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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是什么意思?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么?濫用職權罪怎么判刑?

2023-05-31 08:41:02 來源:律速網

濫用職權罪是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很大的權限處理公務,但他們違背了國家的宗旨,損害他人的權益。濫用職權雖然是過失的行為,但是行為是故意的,而且已對他人的損失造成重大的影響,可能會構成犯罪。

一、濫用職權罪是什么意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的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可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已經預見而致這種重大損失發生的嚴重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過失的。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重大損失發生的嚴重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過失的。

二、濫用職權罪怎么判刑

構成濫用職權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一)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刑法第九章中瀆職罪的同類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均屬于瀆職罪,當然其同類客體也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但瀆職罪中的各種具體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就必須研究各種罪的直接客體,這樣才能準確地掌握該罪的本質屬性,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二)行為性質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1. 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范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

2. 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濫施淫威,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三)行為方式的主要區別: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只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濫用職權罪是什么意思”等相關法律知識??偟膩碚f,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超越職權或者違背職權形式程序,使得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官網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標簽: 濫用職權罪 構成要件 表現形式 逾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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