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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如何劃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指的是什么?

2023-04-10 16:02:47 來源:法律解答網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事故原因以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應承擔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只劃分責任,不確定責任比例。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只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劃分為承擔全部責任與無責,承擔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承擔同等責任,而并不明確當事人應承擔100%、70%、30%或50%的責任。

而對于責任比例的確定,需要區別以下兩種類型:一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二是機動車與行人及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一、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不負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行人及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不同地區對責任比例的劃分會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在確定責任比例時,往往是基于保護弱者方面考慮。此時,非機動車和行人相對機動車一方來說是弱者,因此,一般認為: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有的地區認為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有的地區認為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有的地區認為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有的地區認為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條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標簽: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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