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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構成遺產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2023-03-30 16:38:01 來源:法律解答網
一、構成遺產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一)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這是由現代民法典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別。

(二)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三)遺產必須是非專屬于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后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

(四)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二、遺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

(一)原告起訴。

(二)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四)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六)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七)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八)判決宣告。

司法實踐中,有一部分人認為子女不盡贍養義務就沒有資格分割遺產,可是,法律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不盡贍養義務的絕對不能繼承遺產,不過,在子女沒有盡到應盡孝道的情況下,父母是可以指定其他繼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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