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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中被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代位追償權如何保護?

2023-05-19 14:04:4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代位追償權的保護

關于代位追償權的保護,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都做出了明確規定。代位追償權的保護分為“保險人賠款之后”與“保險人賠款之前”兩種情況。

(一)保險人賠款之后

1.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債權法定轉移

如前所述,根據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的規定,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之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在保險賠款范圍內,當然轉移給保險人。此時,在保險賠款范圍內,被保險人并非為第三者的債權人,因此第三者再向保險人賠償損失,從本質上說,其清償為非債清償。但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護善意的第三得,以第三者清償時善意為限,其清償仍然有效,而此時被保險人雙重獲利,構成不當得利。根據保險補償原則,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返還第三者的賠償金。相反,如果第三者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是“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行為,且被保險人已取得了保險賠款的,則其清償不產生效力,保險人仍可向其行使代位追償權。

在代位追償權法定轉移規定的情況下,一旦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款,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然轉移給保險人,因此被保險人在取得保險賠款之后放棄其對第三者的請求權,不產生效力,即保險人仍然有權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償權。

2.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債權并不當然轉移

如前所述,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的保險立法一般規定代位追償權采用依法律規定當然取得。但也有一些國家采用如合同約定等其他取得代位追償權。因此,在無代位追償權法定轉移規定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取得保險賠款之后,并非立即轉移給保險人,有可能仍然存在于被保險人。此時,如果因被保險人的原因使保險人無法行使代位追償權,或使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的權利受到侵害,根據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那么保險人可以基于侵權行為為由,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賠款之前

盡管在保險人賠款之前,保險人沒有取得并無法行使代位追償權,但被保險人有可能損害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如自恃已經投保,在未經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放棄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債權擔保,致使保險賠款之后,無法基于代位追償權向第三者行使權利,此時保險人可以拒絕保險賠款。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1款明文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 ,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另外,根據該法第四十五條第2款及《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1款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被保險人違反法律規定,放棄其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放棄債權擔保,其效力表現為兩點:一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請求權或債權擔保消滅;二是保險人免除保險賠款義務,但其免除保險賠款的范圍以因被保險人放棄其對第三者的請求權或放棄債權擔保而導致保險人無法對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償為限。

代位追償中被保險人的義務

由于代位追償權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的債權,因此,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以及被保險人是否協助保險人進行追償對保險人能否實現其代位追償權至關重要。為此,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都做出了明文規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2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的過程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情況

作為保險人在獲得被保險人轉移的債權的代位追償權時,被保險人在該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權利是保險人最為關心的。而該債權債務關系是獨立于保險合同之外的,對其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保險人往往不知道或知道不多。如果被保險人不提供有關文件和情況,有可能使保險人無法實現其代位追償權,因此,被保險人應提供的情況必須包括能夠證明其債權存在及債權債務內容的文件或其他依據。

在海上保險中,一旦發生因第三者的責任造成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一般須提供以下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船舶保險中主要有船舶保險單、理算書、海事證明、航海日志、檢驗報告、投標書、修理賬單、拖帶費及引水費賬單、港口使用費賬單、燃料及機艙物料賬單、同第三者責任方交涉的往來函電和文件,以及仲裁和法院訴訟的有關文件;海運貨物保險中主要有貨物保險單、裝運文件、航程中的文件、貨物裝卸單證、有關出售賬單、共同海損理算書、追償的函電和文件,以及貨損檢驗報告。

同時,被保險人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第三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情況或依據,其中主要是提供債權成立的依據。

(二)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被保險人的這一義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證據、出庭作證等,保證保險人順利行使代位追償權。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具備三個要件:(1)證據的客觀性,即一切證據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2)證據的相關性,即證據與待證實的事實有內在的聯系,并能證明待證實的事實的全部或一部分;(3)證據的合法性,即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并且必須按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核實。這三個要件緊密相連,缺一不可。

(三)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

關于這一點已在前面“代位追償權的保護”中已有論述,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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