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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么?財產損害賠償范圍有哪些?

2023-04-03 16:20:26 來源:法律解答網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財產損害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財產損害賠償一般包括財產設施的修復、折價賠償和實物的賠償,賠償的標準可以有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等。

一、財產損害賠償范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的實物進行賠償。

二、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

我國國家賠償中財產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禮道歉為輔的賠償方式,依照可能出現的賠償情形。

三、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

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

標簽: 財產損害 賠償原則 范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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